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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少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少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马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德忠��被告杨某,居民。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德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199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同年农历x月xx日举行结婚仪式,xxxx年xx月xx日生男孩马某乙,现在原告处生活。婚后初期双方相处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被告自2006年3月外出打工,夫妻俩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06年12月份,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抛家弃子出走至今未回家。由于被告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x月xx日举行结婚仪式,xxxx年xx月xx日生男孩马某乙,现在原告处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相处较好,后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0年8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离开家至今未归。2011年原告马某甲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2011年xx月xx日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灌云县伊山镇东门社区居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灌云县人民法院(2011)灌民初字第0xxx号民事判决书、灌云县公安局伊山派出所接处警记录,本院依法调取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经多方查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离家至今未归,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已无和好可能性。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且马某乙作为已满10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表达意愿的权利,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因此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马某甲不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马某甲自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84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 华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志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