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法民三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千石家电(惠州)有限公司与李鸣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石家电(惠州)有限公司,李鸣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千石家电(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千石唯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玲、余泽鹏,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鸣阳,男,汉,住址:湖北省谷城县。原告千石家电(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鸣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香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玲、被告李鸣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因为被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违反了原告公司的劳动纪律和相关制度所造成;二、原告有权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这一后果的发生均是因被告违反原告公司的劳动纪律和相关制度所造成,过错完全在于被告。依据《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原告不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任何赔偿金,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承担履行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2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929.48元。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2、员工档案表;3、入职培训考卷;4、员工手册;5、工资明细表;6、通告、通知;7、录像光碟;8、裁决书。被告答辩称:1、本人于2011年10月5日入职原告担当制造一课班长,2014年8月12日因原告公司管理部、文职员及中高层管理对原告公司的食堂有异议,从而引发员工罢工事件,事实发生后员工不进车间工作,在工场周围以及篮球场盘旋,而我等依然按时在车间上班,正常出勤,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我等现场班长是在制造一课车间办公区,而原告说我等违反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天,带头罢工,更是无稽之谈;2、事件发生后原告先是协议解除制造一课课长劳动合同后强制解除我等10人劳动关系,存在强烈的换血事实;3、原告提供的证据警告通知,完全是制造伪证的行为,我等10人在职期间从未见过那张警告通知;4、仲裁后原告已支付其他9人的赔偿金,唯独没有支付本人,本人曾询问得知现任总经理随机抽取继续上诉,故意拖延时间;5、本人要求原告履行裁决书义务。被告为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离职证明。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2011年10月5日入职原告处,担任班长职务。2014年8月15日原告以被告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14日连续旷工、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以书面形式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以原告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4000元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229号非终局仲裁裁决,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929.48元,原告不服该裁决,故起诉至本院。在本案庭审时原告承认:被告2014年8月12日上午、8月13日、8月14日有打卡考勤、2014年8月12日下午请假,只是被告打卡后罢工在现场不工作。另查明,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821.58元/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确认被告2014年8月12日上午、8月13日、8月14日有打卡考勤、2014年8月12日下午请假,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连续旷工3天的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举证不能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以被告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929.48元(3821.58元/月×3个月×2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千石家电(惠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被告李鸣阳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929.48元。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香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