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二初字第9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诺威尔(天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9155号原告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来。委托代理人刘文升,该公司员工。被告诺威尔(天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顺良。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春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