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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二初字第9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诺威尔(天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9155号原告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来。委托代理人刘文升,该公司员工。被告诺威尔(天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顺良。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春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