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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493号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个体经营者。2013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魏红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和诉讼权利告知书,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栋松、唐丙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在互联网上通过腾讯QQ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多次将非法获取的信息出售给段某等人获利。其中,2013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将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万条通过腾讯QQ邮箱发送给段某邮箱。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2、主观恶性不大;3、系初犯、偶犯;4、家庭经济困难。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在互联网上通过腾讯QQ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多次将非法获取的信息出售给段某等人获利。其中,2013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将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万条通过腾讯QQ邮箱发送给段某邮箱。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周某银行卡开户情况、交易明细,证实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与杨某、段某的交易情况;电子数据及光盘,证实周某与段某之间的交易聊天记录;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有三个QQ号,用于联系业务,给客户打广告传送发货信息等;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该通过网名为秋日私语QQ(94×××99)号在网上购买个人公民信息,平均每条六角钱,近一年从周某那购买两至三万元的信息,一般交易都是该先把钱打给他,然后他才发信息给该;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购买个人信息是段某负责,通过一个叫周某的购买个人信息;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实该向网名为“秋日私语”的QQ主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两三万条,共收入几万元,该出售的信息都是在QQ群里购买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建议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酌情对其处罚;被告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该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仲雷人民陪审员  郭 潇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慕宗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