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马建刚与丁学宝、刘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刚,丁学宝,刘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27号原告马建刚。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学宝。被告刘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刚诉被告丁学宝、刘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刚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马建刚负担。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煜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