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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马建刚与丁学宝、刘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刚,丁学宝,刘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27号原告马建刚。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学宝。被告刘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刚诉被告丁学宝、刘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刚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马建刚负担。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煜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