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杜莹物业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66号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七号大院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宣进、林闽,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杜莹,女,汉族,1987年1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莹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在本院协商一致,后被告已缴纳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76.3元,故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萍人民陪审员 余明周人民陪审员 唐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