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高俊慧与车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慧,车淑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高俊慧,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车淑英,女,50岁,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暖厂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慧诉被告车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原告高俊慧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岚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