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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曹某某,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健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