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曹某某,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健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