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3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闫祖林与闫祖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3716-1号原告闫祖林,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超,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闫祖光,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邹瑞,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祖林与被告闫祖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祖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祖林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闫祖林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