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3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安徽省太和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安徽省太和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854号原告:王爱民,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韩光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民诉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太和支行的存款4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太和支行的存款(帐号)4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沈 怡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