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沪二中受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朱美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受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美君。再审申请人朱美君因不服本院(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美君申请再审称,其向原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是明确的,系对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有质疑,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同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原一审法院却认定其起诉请求不明确,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裁定显失公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受理其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2014年5月8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朱美君的起诉状,请求:(一)、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质疑,母子俩人权利被侵犯;(二)、319地块是动迁安置房项目认定,转折为搭桥房价格12,750元/平方;(三)、55.38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四)、支付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过渡费。综合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朱美君的上述诉讼请求中第(一)、(二)、(三)项请求内容不明确,第(四)项请求已为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羁束。故朱美君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对朱美君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我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正确。现朱美君申请再审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朱美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美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代理审判员  周 晶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储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