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赵东宝与寇海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东宝,寇海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赵东宝申请人寇海国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赵东宝、寇海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东宝、寇海国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4年12月22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鄂H3Q2**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以物价或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赵东宝承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朝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