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初字第3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程亮与陈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亮,陈长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3778号原告程亮,居民。被告陈长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亮诉被告陈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军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