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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3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程亮与陈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亮,陈长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3778号原告程亮,居民。被告陈长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亮诉被告陈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军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