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徐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宜兴丰嘉电子有限公司与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丰嘉电子有限公司,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徐商初字第74号原告宜兴丰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宜丰村。法定代表人管伯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小浦村。法定代表人黄玉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宜兴丰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嘉公司)与被告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特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伯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固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嘉公司诉称:他公司与固特公司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他公司常年为固特公司供应电感磁性材料。从2012年9月份至2014年4月份,他公司多次为固特公司供货,每次供货双方均签订了供货合同。截至目前,固特公司共结欠他公司货款392549.64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固特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92549.6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固特公司承担。审理中,丰嘉公司明确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从固特公司最后一次申请增值税抵扣之日即2014年4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固特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丰嘉公司与固特公司有多年业务关系,丰嘉公司常年为固特公司供应电感磁芯,2012年9月份至2014年4月份,丰嘉公司多次为固特公司供货,业务流程为固特公司向丰嘉公司发出《订单》,载明所需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等,丰嘉公司在《订单》上盖章确认后根据订单发货。截至2014年4月,丰嘉公司共向固特公司供货金额358543.44元,后固特公司支付了100000元,余款258543.44元固特公司至今未能支付,丰嘉公司遂诉至本院。庭审中,丰嘉公司举证情况如下:1、双方签订的《订单》合计18份,载明了固特公司向丰嘉公司要求订购的货物品名、型号、单位及数量。2、丰嘉公司开具给固特公司的增值税发票7份,载明了丰嘉公司向固特公司供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价税金额,供货金额合计为358543.44元。3、长兴县国税局煤山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共5份。内容为截至2014年4月29日,固特公司已将丰嘉公司开具的金额为358543.44元的7份增值税发票向长兴县国税部门申报了税务抵扣,煤山税务分局进行了认证抵扣。庭审中,丰嘉公司主张长兴东盛电子有限公司和东风电子器件厂的欠款一并由固特公司支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丰嘉公司提供的《订单》、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丰嘉公司向固特公司销售电感磁芯,双方签订了供货《订单》,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丰嘉公司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丰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载明了供货数量和金额,且固特公司将该增值税发票向国税部门进行抵扣,可以认定丰嘉公司向固特公司供货金额合计为358543.44元,后固特公司仅支付100000元,尚欠货款258543.44元固特公司应及时支付。丰嘉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固特公司最后一次申请增值税抵扣之日即2014年4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丰嘉公司还主张其他长兴东盛电子有限公司等厂家所欠货款由固特公司一并支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固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丰嘉公司货款258543.44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丰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53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973元,由固特公司负担4593元(该款已由丰嘉公司预交,固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丰嘉公司),丰嘉公司负担2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无锡中山支行;账号:63×××90)。审 判 长 吴远慧人民陪审员 许小芳人民陪审员 潘秀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应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