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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淼与林淼、陈孝道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淼,陈孝道,王成全,林道洪,温州市巨鹏能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71号原告: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定献。被告:林淼。被告:陈孝道。被告:王成全。被告:林道洪。被告:温州市巨鹏能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道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淼、陈孝道、王成全、林道洪、温州市巨鹏能锁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力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 记 员  王章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