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19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俊青与张彦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青,张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986-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青,住天津市。被执行人:张彦波,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宋丰魁,肥城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王俊青与被执行人张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俊青与被执行人张彦波于2015年1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张彦波支付王俊青10万元,和解协议已于2015年1月14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572元由申请执行人王俊青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涛审判员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高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