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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法执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蔡少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少广,吴敬堂,连育龙,惠州市东宝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法执字第532-1号申请执行人:蔡少广,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敬堂,男,汉族。被执行人:连育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东宝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南岸路一巷2号。法定代表人:吴敬堂。关于原告蔡少广诉被告吴敬堂、连育龙、惠州市东宝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敬堂、连育龙、惠州市东宝田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少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东宝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1380平方米土地。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惠州市东宝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等方式处理上述查封土地。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如不按本院要求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伟光审 判 员  黄金咏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