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竹山县宝丰魅力之家建材家居超市与竹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邵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山县宝丰魅力之家建材家居超市,竹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86号原告竹山县宝丰魅力之家建材家居超市。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北大街。经营者吕艳霞,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国斌。被告竹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肖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邵华,成年人,个体业主。原告竹山县宝丰魅力之家建材家居超市(经营者吕艳霞)与被告竹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竹山县宝丰魅力之家建材家居超市(经营者吕艳霞)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竹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冻结2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竹山县宝丰魅力之家建材家居超市(经营者吕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竹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2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