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夏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65号原告:夏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徐某某,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三瑞印刷厂职工,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徐新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