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林宇恩、徐志乾伙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4)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其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30日开始,被告人林某、徐某伙同梁某(另案处理)出资在北海市海城区海城区火烧床三巷路口,搭建赌台,利用骰子作赌具、以赌“大、小”等形式开设赌场,招揽多人赌博。在赌场内,被告人林某负责摇骰子、“做数”,被告人徐某负责望风。2014年9月21日15时许,公安机关捣毁了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徐某及参赌人梁某、王某,并当场收缴骰子、骰盅、棍子、投注图及赌资人民币200元。归案后,被告人林某、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某、梁某、邹某、万某证言,被告人林某、徐某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徐某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林某、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千元,余下的五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千元,余下的五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邹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清华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