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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与贾某某系朋友关系,彭某某自称能办理交通银行信用透支卡,贾某某委托彭某某帮其也办理一张交通银行透支卡。2012年8月份,二人在交通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贾某某的信用卡透支额度最高金额为16000元,该卡下发后,彭某某将贾某某的信用卡从交通银行取走,并设置了密码。贾某某多次向彭某某索要拒不归还。2014年6月份左右,彭某某打电话提升了贾某某的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变为最高透支额度为24000元。2014年5月份-8月份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冒用贾某某名义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了23888.69元,到期后,交通银行多次催收还款,但被告人彭某某始终不归还透支款项。案发后,已归还交通银行透支款22000元。综上,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数额为23888.69元。经侦查,被告人彭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交通银行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亦无辩解意见,请求对其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与贾某某系朋友关系,彭某某自称能办理交通银行信用透支卡,贾某某委托彭某某帮其也办理一张交通银行透支卡。2012年8月份,二人在交通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贾某某的信用卡透支额度最高金额为16000元,该卡下发后,彭某某将贾某某的信用卡从交通银行取走,并设置了密码。贾某某多次向彭某某索要拒不归还。2014年6月份左右,彭某某打电话提升了贾某某的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变为最高透支额度为24000元。2014年5月份-8月份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冒用贾某某名义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了23888.69元,到期后,交通银行多次催收还款,但被告人彭某某始终不归还透支款项。案发后,彭某某及其家属已归还全部透支款项。经侦查,被告人彭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014年9月17日,贾某某报案称,2014年5月至8月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彭某某用他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了28000元,之后贾某某多次督促彭某某让其归还信用卡账,但彭某某始终不归还。2014年11月11日,在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交警大队将彭某某抓获,该人对其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呼兰区杨林乡沈井村安堡屯农民,住该村。无前科及违法行为。3、报案书及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彭某某涉案数额及冒用他人信用卡交易的情况,交通银行曾多次向贾某某催还银行借款。4、交通银行存款回单:2014年4月22日,贾某某本人曾归还17100元。2014年11月11日,案发后还银行22000元。5、交通银行信用卡账单:涉案银行卡的交通银行账单显示欠银行钱款的情况。6、证人贾某某的证言:2012年,他让彭某某给他办一张交通银行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6000元,办完后他找彭某某要卡,彭某某说这张卡他要先用一段时间,他没同意,让彭某某快点还卡,彭某某没还,后来他多次向彭某某要卡,彭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他的信用卡被透支过17000元,交通银行催他还款,他怕影响自己的信用度,今年4月22日还了17100元,后来彭某某把此款还给他了。今年6月份彭某某又在他信用卡里透支26000元,7月份银行又催他还款,他就找彭某某让彭某某还款,彭某某躲着他,电话也不接,10月份银行通知他已达到29000元。后来彭某某自己用电话临时提升额度8000元。他这张信用卡没有借给彭某某,是彭某某取回卡后一直不给他。案发后,彭某某家属已经将透支款全部还清了。7、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8月份,在呼兰区黑龙江省结核病医院,交通银行到结核病院去办理信用卡,他和贾某某一人办一张。贾某某的卡信用额度是16000元。贾某某这张卡留的是他和贾某某的电话,卡大约是一个月后办下来的,他去取的卡,贾某某没去,贾某某这张卡是他激活的,他留的密码。这张卡一直在他这保存,一直都是他使用。有一笔17000元还款是贾某某还的,是他透支的。贾某某还完17000元后,向他要过一次信用卡,打过一次电话,因为他没在家,就没还贾某某。贾某某还完钱,他还透支了这张信用卡,因为他急用钱,买酒店设备了。他没有告诉贾某某,但是他透支后,银行给贾某某发过短信,贾某某给他打电话问他怎么还透支,让他尽快把钱还上。贾某某还完欠款后,他分四笔透支,一共透支23965元,第一笔是16000元,第二笔是3600元,第三笔是365元,第四笔是4000元。交通银行多次给他打过催款电话,具体几次记不清了,最早一次是今年6月份的时候。贾某某也催过他多次,有时候他不接电话。今年10月份以后,银行催他,贾某某也催他还款,案发后,他家属已经把透支的钱全还上了。8、贾某某出具的证明一份:彭某某透支的款项已全部还清,其不再追究彭某某的任何责任,请求法院对彭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彭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其家属已将彭某某的透支款项全部还清,综合本案的情节,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毅军审判员  宫世丽审判员  石伟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博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