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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尔兰.胡尔马与被执行人朱买汗.加尔、马依奴勒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叶尔兰.胡尔马。被执行人:朱买汗.加尔勒。被执行人:马依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朱买汗.加尔勒、马依奴.达吾列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买汗.加尔勒、马依奴.达吾列提履行2700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买汗.加尔勒、马依奴.达吾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买汗.加尔勒、马依奴.达吾列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买汗.加尔勒、马依奴.达吾列应负担的执行费305元的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买汗.加尔勒、马依奴.达吾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朱买汗.加尔勒、马依奴.达吾列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巴河拉提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力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