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王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202号王林云,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周海智,云南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李赛福,男,汉族,1978年2月6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云诉被告李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王林云负担。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