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恢复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力申请执行徐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徐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恢复字第00160号申请人张力,男.被执行人徐新平,男。张力申请执行徐新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07)三民初字第000231号民事判决书,标的14772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徐新平给付张力赔偿款24000元后,因此起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不再要求徐新平承担,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案件款24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07)三民初字第000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