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民初字第4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段灵丽、吴远泰与吴远泰、孟飞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灵丽,吴远泰,孟飞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4534号原告:段灵丽。被告:吴远泰。被告:孟飞君。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钧锋、戴灿铭。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俞华伟。委托代理人:张金土、吴明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灵丽诉被告吴远泰、孟飞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灵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65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833元,由原告段灵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燕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