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事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张健、崔兰芬、张蒙与刘向君、孙桂红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崔兰芬,张蒙,刘向君,孙桂红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事初字第7号原告:张健,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崔兰芬,女,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张蒙,女,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平,女,满族,住大连市。被告:刘向君,男,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孙桂红,女,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张健、崔兰芬、张蒙(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被告刘向君、孙桂红(以下简称二被告)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