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方红雷与张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红雷,张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方红雷,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张明山,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淮北市。申请人方红雷与被申请人张明山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方红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明山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周雪梅所有的位于淮北市某处房屋一套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红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明山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第1300****号);二、查封担保人周雪梅所有的位于淮北市某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第2****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