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靖江市丰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华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丰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靖江市华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34号原告靖江市丰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丰宁村村内部。法定代表人陆俊锋,董事长。被告靖江市华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09912-0,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华翔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季玉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丰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华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丰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90元减半收取9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45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