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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洪森与张宗海、张洪茹、张洪林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森,张宗海,张洪茹,张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森,男。被执行人张宗海,男。被执行人张洪茹,女。被执行人张洪林,男。本院在执行张洪森与张宗海、张洪茹、张洪林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继承人张淑斌生前坐落于鹤岗市向阳区30委4组光明街3号楼415室,产权证号:向阳区字第QZ00038484号的房屋均由原告张洪森一人继承。经被执行人协助现已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洪森与张宗海、张洪茹、张洪林继承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