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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林彩玉与被告卢文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彩玉,卢文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80号原告林彩玉,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卢文容,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彩玉诉与被告卢文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欲自行向被告催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彩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彩玉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应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