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傅尧容诉叶仲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尧容,叶仲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号原告傅尧容,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叶仲兴,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傅尧容与被告叶仲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调解,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尧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为102元,由原告傅尧容负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惠玲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注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