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昌市融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昌市融鼎担保有限公司,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中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金昌市融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琪,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睛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金昌市融鼎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申请人金昌市融鼎担保有限公司于二Ο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昌市融鼎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清德审判员 刘 宏审判员 贾春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