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金华、吴运燕与赖忠年、张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华,吴运燕,赖忠年,张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华,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申请执行人吴运燕,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赖忠年,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张东梅,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杨金华、吴运燕与被告赖忠年、张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赖忠年、张东梅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忠年、张东梅有多个债务案件在本院执行中,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东梅所有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的房产,属生活居住用房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赖忠年、张东梅所有位于福建省宁化县的房产,评估、拍卖、腾房需较长时间,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