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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江苏环亚大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江苏环亚大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潘恒波,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环亚大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18号十七楼。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周丕海与被告江苏环亚大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丕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丕海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江苏环亚大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乔顺民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 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