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炳坤与于林林、严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炳坤,于林林,严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曹炳坤。被告:于林林。被告:严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火车西站站前街5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炳坤与被告于林林、严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炳坤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