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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费其良、潘大妹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其良,潘大妹,顾涛,费炯冰,张彩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67号原告费其良。原告潘大妹。委托代理人费其良。原告顾涛。原告费炯冰。委托代理人顾涛。被告张彩霞,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其良、潘大妹、费炯冰、顾涛诉被告张彩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