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辰皓与高帆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王辰皓,男,200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该镇。被执行人高帆,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晴雅苑,系王辰皓之母。王辰皓与高帆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绥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高帆从2013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辰皓抚养费750元,至王辰皓年满18周岁为止,由于高帆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王辰皓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份至12月份的抚养费4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文化路支行6222022610002382806账号的存款4550元,并已兑现。故本案本次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7月份至12月份高帆每月应支付王辰皓抚养费750元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