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富阳益众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蒋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益众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蒋兴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20号原告:富阳益众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军。委托代理人:张少武,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益众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益众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益众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益众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0元,由原告富阳益众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