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周伟安、钟美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周伟安,钟美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杜伟。委托代理人:黎晓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190。被告:钟美好,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20。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钟美好名下的财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50000元为限。原告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钟美好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同心西路第三巷60号302房的房产(权证号码:03××64),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5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美美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