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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54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广东雅姿精化有限公司与唐大兵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另案原告、二审上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540、25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另案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雅姿精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红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敬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另案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大兵,住贵州省正安县。再审申请人广东雅姿精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大兵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19、4120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雅姿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系广州华扬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不属于我公司的员工,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2.二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错误,该证据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雅姿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真实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结合同一批案件中雅姿公司员工吴某的情况,认为尽管唐大兵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综合全案的证据及相关情况,唐大兵提交的证据与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雅姿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一审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其在二审提交的三份证据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且系雅姿公司与华扬物流公司自行制作,并未经被申请人确认,不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认定唐大兵与雅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采纳,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综上,雅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雅姿精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奕冰代理审判员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银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