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立商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宏业公司与运城亿隆公司管辖异议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喜县宏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运城市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江林,山西斯瑞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徐文俊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立商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闻喜县宏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闻喜县郭家庄镇西宋路。法定代表人徐文俊,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魏南街御溪苑小区清华苑A幢108号。现营业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禹西路郡都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徐财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黄江林。原审被告:山西斯瑞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柴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人: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维凯,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徐文俊。上诉人闻喜县宏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原审被告黄江林、山西斯瑞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林公司)、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徐文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商初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亿隆公司与被告宏业公司、黄江林、斯瑞林公司、凯达公司、徐文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宏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闻喜县,本案应由闻喜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亿隆公司与宏业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对管辖已作出明确约定,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贷款人的住所地在运城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由于本案诉争标的在500万元以上,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宏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一审裁定送达后,宏业公司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宏业公司上诉称,虽然被上诉人亿隆公司的住所地在运城市盐湖区,但本案其他四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盐湖区和闻喜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管辖约定,其效力不能溯及其他四被告,本案应由盐湖区或闻喜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运城市盐湖区或者闻喜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亿隆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本院查明:亿隆公司与宏业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时地,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亿隆公司分别与斯瑞林公司、凯达公司、黄江林、徐文俊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贷款人所在地”与“债权人所在地”同一,即为亿隆公司住所地。另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宏业公司及原审被告徐文俊、黄江林的住所地在闻喜县,原审被告斯瑞林公司、凯达公司以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亿隆公司的住所地在运城市盐湖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亿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达526万元,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运城市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标》的规定,山西省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应当由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闻喜县宏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明代理审判员 程庆华代理审判员 闫玥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