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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益阳市朝阳时尚焦点美发沙龙与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朝阳时尚焦点美发沙龙,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益阳市朝阳时尚焦点美发沙龙,住所地益阳市桥南湘运汽车站。负责人杨劲峰。委托代理人胡聪,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823号。法定代表人郭跃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科,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朝阳时尚焦点美发沙龙与被告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益阳市朝阳时尚焦点美发沙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益阳市朝阳时尚焦点美发沙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文 武代理审判员  陈留永人民陪审员  颜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