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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胜娥与周暂,姚琪,王永芳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娥,周暂,姚琪,王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孙胜娥,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暂,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被告姚琪,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被告王永芳,女,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生于1982年7月15日。本院在审理孙胜娥与周暂,姚琪,王永芳健康权一案中,原告孙胜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胜娥撤回对被告王永芳、周暂、姚琪的起诉。审判员 时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悦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