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恢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邵永娟与海京生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邵永娟,女。被执行人海京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256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于海京生名下牌号为京号小型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