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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1011号被告人罗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浏刑初字第1011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7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4)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良正,被告人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出资7万余元伙同柳某某(已判决)在本市北盛镇波扬村一麻将馆及村民家中开设赌场,并雇请表弟赵某某(已判决)参与赌场管理,先后邀请当地村民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A等人以扑克牌玩“撑船”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押注从100元起,上不封顶。被告人罗某某及柳某某在赌场中为参赌人员出借赌资,并按一定的比例抽取水钱。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共计开设赌场9场次,从中抽头渔利10000余元。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此外,经进行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罗某某所在基层组织均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且对其具备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A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引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案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罗某某所在基层组织亦证实对被告人罗某某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同时责令被告人罗某某接受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奕玲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人民陪审员  肖先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静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的;(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