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划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冬雪与段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冬雪,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划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赵冬雪。被执行人段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125.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晁宗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