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046号原告: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铁西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某某,男,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旗大杨树欧肯河农场。原告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某某所有的100吨玉米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某某所有的100吨玉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颜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