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加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樊成莲等申请杨春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英,祖艳香,赵殿英,刘桂清,吴运兰,薛秀俊,蔡彦凤,张春艳,佟秀英,韩桂芳,田九果,周庆智,马淑兰,张淑清,王英,樊成莲,张艳芬,杨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英,女,194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祖艳香,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殿英,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桂清,女,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运兰,女,194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秀俊,女,194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彦凤,女,1940年4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春艳,女,1942年5月10日出生。法宝继承人李莉(系张春艳的女儿),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佟秀英,女,194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桂芳,女,193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宝代理人黄延飞,(系韩桂芳的儿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满族。申请执行人田九果,女,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庆智,女,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淑兰,女,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淑清,女,193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英,女,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樊成莲,女,194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芬,女,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春华,女,194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淑英等十六人诉张艳芬、杨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淑英等十六人依据(2014)大民终字第5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艳芬、杨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春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加格达奇曙光支行有存款帐户(帐户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春华在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加格达奇曙光支行的帐户(帐户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明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