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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孙德宏与刁基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宏,刁基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孙德宏被执行人刁基本申请执行人孙德宏与被执行人刁基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