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吴惠彪、汤晓婷、上海赤钢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福鼎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吴惠彪,汤晓婷,福鼎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赤钢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单位负责人郑祥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阮莹,女。被执行人吴惠彪,男。被执行人汤晓婷,女。被执行人福鼎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凯。被执行人上海赤钢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惠彪。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惠彪、汤晓婷、上海赤钢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福鼎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上海赤钢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赤钢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274674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珠芳 来自: